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告知书
时间:2020-09-2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告知书
根据《华中能源监管局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将在湖北省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1.《电力监管条例》;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 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条件格式文本,并做出书面承诺,如实向我局填报申请材料,保证填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1.申请人在公共服务平台填报许可申请表,逐项填报所申请许可的许可条件清单,无需上传附件及证明材料;
2.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在持证期间,如果承诺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我局平台填报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三、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在6个月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公告期间,被投诉举报企业,列入必查名单,100%予以检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在下达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按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信用监管对象名单, 对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
告知单位(盖章):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