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承试类五级施工机具设备、五级承试配置表、承试五级试验设备、承试五级试验检测设备选型表、申请电力承装修试仪器设备、10KV承试仪器、五级试验设备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试类五级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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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压发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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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机具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规格 |
品牌 |
1 |
直流高压发生器 |
ZSZGF-60KV/2mA |
1套 |
DC:60kV/2mA |
中试 |
2 |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
ZSYDJ-5kVA/50kV |
1套 |
AC:5kVA/50kV |
中试 |
3 |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
ZSBP-75KVA/75KV |
1套 |
75kVA/75kV/1A 30~300HZ |
中试 |
二、电气测量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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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回路电阻测试仪 |
ZSHL-100A |
1台 |
DC:≥100A |
中试 |
2 |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
ZSJB-730B |
1台 |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
中试 |
3 |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
ZSFA-103 |
1台 |
500V/5A |
中试 |
4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ZSDET-2000 |
1台 |
通用 |
中试 |
5 |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
ZSBZC-10A |
1台 |
DC:≥10A |
中试 |
6 |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
ZSBC-VI |
1台 |
数字式0.5级 |
中试 |
7 |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
ZSGK-9B |
1台 |
通用 |
中试 |
三、常用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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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兆欧表 |
ZSDMH-2500V |
1只 |
DC:2500V |
中试 |
2 |
兆欧表 |
ZSDMH-500V |
1只 |
DC:500V |
中试 |
3 |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
ZSMG-2000 |
1只 |
电流1mA~10A |
中试 |
承试类五级施工机具设备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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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压发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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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474.2-2018用来检测电力器件的电气绝缘强度和泄漏电流,直流耐压,对氧化锌避雷器、电缆、变压器、断路器、发电机等高压电气设备进行直流耐压试验或直流泄漏电流试验,具有零位、过压、过流、击穿、电路保护,有0.75U功能按钮,利于氧化锌避雷器的测试,额定电压60kV,额定电流2mA,额定功率120W,输出电压/电流精度:1.0%,工作方式:间断使用,额定负载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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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848.2-2018,DL/T 474.4-2018,AC:5KVA/50KV交流试验变压器和5KVA控制箱组成,工频交流试验,用于各种电器产品、电气设备、绝缘材料等在规定电压下的绝缘强度试验,考核产品的绝缘水平,发现被试品的绝缘缺陷及衡量承受过电压的能力,有过压、过流保护,满足 10KV开关柜、变压器、断路器、绝缘子、互感器、电缆等交流耐压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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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849.6-2016,DL/T 474.4-2018适用于大容量,高电压的电容性试品的交接和预防性试验,如电缆、变压器、开关柜、CT、PT、开关、断路器、GIS、互感器、绝缘子、避雷器、母线等设备等交流耐压试验, 10kv电缆300截面可以做1.5公里,150截面1.7公里,35截面1.9公里,35kv电缆300截面0.5,150截面0.6公里,35截面0.7公里。成套组成: ZSBP-75KVA/75KV变频电源1台,10kVA/1.5/3/0.25kV激励变压器1台,25kVA/25kV高压电抗器3台,1000pF/80kV电容分压器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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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测量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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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GB/T 6587-2012 DL/T 596-2005规定检验断路器导电回路是否接触良好,接触电阻是否符合要求,回路电阻测量的专用仪器,可在电流100A的情况下直接测得回路电阻,并用数字显示出来。该仪器测量准确、性能稳定,符合电力、供电部门现场高压开关维修和高压开关厂回路电阻测试的要求。测试电流:100A,采用国家标准推荐直流100A直接测得回路电阻,测量范围1~1999μΩ,分辨力1μΩ,测试电流DC 100A,测量精度0.5%±1d, 显示方式:双液晶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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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GB/T 7261-2016,DL/T 624-2010,4相电压3相电流输出,可方便地进行各种组合输出进行各种类型保护试验。每相电压可输出120V,电流三并可输出120A,第4相电压Ux为多功能电压项,可设为4种3U0或检同期电压,或任意某一电压值的情况输出。单机操作方便 单机由方便灵活的旋转鼠标通过大屏幕液晶显示屏进行操作,全部中文显示。装置设有一路110V 及 220V专用可调直流电源输出。交流电流输出:输出精度0.5级,相电流输出(有效值)0~40A ,三并电流输出(有效值)0~120A,相电流长时间允许工作值(有效值)10A,相电流最大输出功率400VA,三并电流最大输出时最大输出功率1000VA,三并电流最大输出时允许工作时间10s,频率范围(基波)20~1000Hz,谐波次数1~20 次。直流电流输出:输出精度0.5级,电流输出0~±10A / 每相,0~20A/ 两相叠加,最大输出负载电压20V,交流电压输出:输出精度0.5级,相电压输出(有效值)0~120V,线电压输出(有效值)0240V,相电压/线电压输出功率80VA / 100VA,频率范围(基波)20~1000Hz,谐波次数1~20次。直流电压输出:输出精度0.5级,相电压输出幅值0~±160V,线电压输出幅值0~320V,相电压/线电压输出功率70VA / 140VA,开关量输入:7路,开关量输出:2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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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GB20840.1,GB20840.2 GB20840.3,1000V/800A测试励磁特性/伏安特性、变比和极性、10% & 5%的误差曲线、角差、比差、互感器二次负载测试、交流耐压测试、通流测试。仅需设定测试的最大电压和最大电流,装置将自动升压并能自动将励磁特性/伏安特性测试曲线描绘出来,自动计算拐点。支持PT的空载损耗测量,在PT励磁特性测试的过程中,自动计算空载损耗、功率因数。测试CT变比时,不仅支持传统电流法还支持电压法测试,因此可以满足套管CT和GIS内CT的测试。励磁特性/伏安特性试验时,单机输出电压0-1000V、电流0-10A,可以满足110kV、2A互感器励磁特性/伏安特性试验。电流发生器输出电流0~ 80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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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845.2-2004,GB/T 17949.1-2000用于电力、电信、气象、油田、建筑、防雷及工业电气设备等的接地电阻、接地电压测量,二线法、三线法测量,接地电阻、接地电压、低值电阻测量,仪器由主机、测试线、辅助接地棒、数据软件、通讯线等组成,通过数据软件可以实现历史数据读取、查阅、保存、报表、打印等功能,DC 14.8V 2600mAh可充锂电池,接地电阻:0.000Ω~200KΩ接地电压:AC 0.000V~600V(50Hz/60Hz),测试电流0.000Ω~100.0Ω档:约20mA恒流,100Ω~200.0KΩ档:约0.1mA恒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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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845.3-2004直流电阻测量是变压器制造中半成品、成品出厂试验、安装、交接试验及电力部门预防性试验的必测项目,能有效发现变压器线圈的选材、焊接、连接部位松动、缺股、断线等制造缺陷和运行后存在的隐患。适用于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发电机、电机等感性试品,也可用于测量开关、铜排、接触器、继电器触点、金属导线、电缆附件等试品的测量,工作电源/直流:内置12.6V/2.2AH锂电池(专用电源适配器),输出电流<5mA、100mA、300mA、1A、5A、10A、自动,量程(电阻量程切换),10A档0~0.5Ω,5A档 2mΩ~1Ω,1A档30mΩ~6Ω,300mA档100mΩ~20Ω,100mA档300mΩ~60Ω,5mA档30Ω~20kΩ,准确度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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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963-2005真正三相测试,可以进行全盲测,能适应各种大中小型变压器变比测试的需要,内置大容量锂离子充电电池,一次充满可以连续进行500次以上的测量,向量图显示及接线判断为检查电路的正确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内置大容量掉电不丢失数据存储器,可将现场校验数据保存下来,最多可扩展存储1000组现场校验结果,可提供后台微机管理软件,通过U盘将结果转存至计算机,生产报表、打印,实现微机化管理,单相、三相均可测量极性,一次完成测量AB、BC、CA三相的变比值、误差、分接位置、分接值等参数,可自动识别组号(0-11等同于1-12),六角图显示,变比测量范围:0.9~10000,测量速度:20秒内完成三相测试,测量精度:高压侧电压的测量精度0.05%,低压侧电压的测量精度0.1级,变比分辨率: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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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846.3-2017准确地测量出各种电压等级的少油、多油、真空、六氟化硫等高压断路器的机械动特性参数,智能化测试全过程,可满足500KV变电站以内可靠使用, 配备直线传感器、旋转传感器,配专用固定多功能接头,直线传感器30-1000mm长度任意设置,只需配传感器即可,仪器不需要返厂更改程序。配备U盘接口,1.时间测量:12路 固有分闸(合闸)时间,分闸(合闸)相内不同期,分闸(合闸)相间不同期之差(0~99ms),合闸(分闸)弹跳时间(弹跳次数),内触发测试范围:0.01ms~10000ms,分辨率:0.01ms,外触发测试范围:0.01ms~20000ms,999ms以内分辨率:0.01ms,1000-9999ms分辨率:0.1ms,10000ms以上分辨率:1ms。在200ms以内准确率:0.05%±1个字2.速度测量3. 测速范围:1mm传感器 0.01~25.00m/s,0.1mm传感器 0.001~2.50m/s345°角度传感器 1周波/ 0.01°4.行程测量:动触头行程(行程),接触行程(开距),超行程,过冲行程或反弹行程5. 测量范围:直线传感器:50mm,测量范围:0-50mm,分辨率:0.1mm。6. 电流电阻范围:最大电流30A,分辨率:0.01A,电阻1000Ω,分辨率:0.01Ω。8.直流电源输出:DC20~270V连续可调,DC220V≤ 20A(短时)。功率:4400W。9. 外触发触发电压:AC/DC10-300V,电流≤120A。10.隔离开关或储能到位断路器测量范围:⑴、电压输出:DC20~270V(可调);⑵、电源输出时间:0.01-10秒(可设置);⑶、断口信号最大采集时间为10秒;⑷、可测断口合、分闸时间、三相不同期、弹跳时间及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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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用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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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845.1-2004,DL/T 474.1-2018绝缘测量,用于测量大容量变压器、互感器、发电机、高压电动机及避雷器等绝缘电阻的测试,2500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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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DL/T 845.1-2004,DL/T 474.1-2018绝缘测量,用于测量大容量变压器、互感器、发电机、高压电动机及避雷器等绝缘电阻的测试,500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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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标准GB/T 7676.5-2017用于测量交流电压,测量交流电流,测量两电压之间、两电流之间及电压、电流之间的相位, 量程:交流电压:0~20V/200V/600V,交流电流:0~200mA/2A/20A,相位:0~360° |
客户考察
检验
新老客户产品送检湖北省计量院
武汉市计量研究所第三方送检
五级成套
严格的品控
包装发货
服务理念
湖北中试高测电气控股有限公司始终坚持"精心打造精品、优质回报客户"的宗旨,并严格执行《售后服务承诺书》,我们深信优质、系统、全面、快捷的服务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建立完善的销售服务机制,将销售服务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坚持常抓不懈;
主动服务
公司作为领先高新技术企业是电力检测仪器和高压试验设备的研制厂商,是电力、水利、石油、铁路、矿山等相关领域试验解决方案产品的供应商。用心去感知,帮助客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满足客户的服务期望,不断引导、开发和创造客户消费需求;
差异化服务
公司细分供电系统、发电系统、用电单位和科研院所等,精心设计针对性营销服务方案,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客户和业务品牌。秉承"服务为本、诚信经营"的方针,完善服务系统,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对不同地域客户在诸多现场使用产品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使用户感到极大方便;
高效服务
高效的服务为公司迎来效益,同时我们以服务促发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营销渠道,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支撑手段,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产品和服务赢得至高市场荣誉;
优质服务
公司推崇5S服务理念,引领服务先进理念,以亲和、细致的服务感动客户,尊重客户,理解客户,持续提供超越客户期望的产品与服务,竭尽所能诚信天下,做客户们永远的伙伴。
服务流程
我们严格执行《售后服务承诺书》,我们深信优质、系统、全面、快捷的服务是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进取,我们形成了"以客户为核心、以质量为企业的第一生命"的服务理念。并以严格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创建国内一流的服务企业为目标,制定了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坚持"用户第一"的原则,构建良好的销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
1. 尊敬的的用户,不论您有何种需求:只要您拨打湖北中试高测电气控股有限公司统一服务热线 027-83982728 剩下的事有我们来做;
2. 我们的服务专员将会给您提供专业的产品咨询和技术解答;
3. 了解您的诉求,建立产品服务记录,并与您协商确定售后服务方式;
4. 如有需要,我们会第一时间安排专业的技术工程师按与您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试验现场;
5. 工程师将向您详细地讲解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实验操作步骤;
6. 工程师将现场指导您完成整个试验过程,并对您提出的技术问题给予专业的解答;
7. 工程师还会为您购买的武汉中试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如有故障,将一并解决;
8. 服务完成后请您对我们的服务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服务信息将同步到售后服务中心;
9. 售后服务中心将积极跟进服务进度,并定期跟踪回访。
售后服务承诺书
一、售前服务承诺
1. 提供专业咨询。在2小时之内答复您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
2. 提供详细资料。在4小时之内将您所需要的技术资料邮出,并争取您能在两日内收到;
3. 提供合理报价。在2小时之内为您提供合理报价;
4. 提供考察接待。随时接待您的考察,并尽力为您的考察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售中服务承诺
1. 采用全国统一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与您签订合同和技术协议;
2. 自觉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合同及技术协议顺利履行;
3. 竭力按时按量为您提供优质产品,并采用最优运输方式,确保您收到货物完好无缺;
4. 积极与使用人员沟通,尊重用户安排,为用户提供周到的技术支持;
5. 按合同的规定为您提供送检、安装、调试及培训等服务;
6. 无论合同大小,所有客户在价格及服务方面都是公平的。
三、售后限时服务承诺
1. 我们将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2. 产品有质量问题,三年免费保修,终生维护,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3. 我们保证在15分钟内进行电话指导,由您自行排除设备的简单故障;
4. 对于10公斤以下的仪器,在两日内排除故障或提供新的设备供您暂时使用,直到损坏设备修好为止;
5. 对于10公斤以上的仪器,在三日内排除故障或提供新的设备供您暂时使用,直到损坏设备修好为止;
6. 我们对所销售的设备3年免费维护,终生维修,长期提供备品备件,软件免费升级,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服务相关说明
1. 我公司愿为用户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当好参谋,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产品样本、图片、产品说明书;
2. 对于用户来电、来函及来人询价访问,我公司将热情接待,及时给予答复;
3. 我公司配有送货专车,对于客户确定合作之后,我们会选择合理的物流送货方式将产品安全送达规定地点;
4. 产品在运送过程中,如果由于运输原因,致使产品损坏,我公司将与用户协商解决办法,直到达到用户满意为止;
5. 产品在货物送达时,经验货如果发现有漏货、错货或短货等数量上问题,在接到通知后,将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和处理;
6. 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我公司方面的责任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保证在1小时内作出答复;对需要派工程师处理的,保证立即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排除问题,不需要到现场服务的,一定当好参谋,为用户提供最佳处理方案;
7、我公司派人到用户现场服务的,应与用户电话商定到达日期,假如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到达,必须事前通知用户,并说明原因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用户不受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6 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1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第九条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一)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检查及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