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中试控股应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取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中试控股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注册资本、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4、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5、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电工3人以上
6、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7、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8、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承装承试承修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申请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试控股承装承试承修资质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中试控股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中试控股